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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业主查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2 16:04:56  浏览量:3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秉承人民至上的服务理念,引导购房业主有序参与验收关口把控,保障住宅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质量缺陷,提升住宅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前已完成网签的购房业主查验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对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查验,是指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购房业主,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购房合同等,对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的查验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分户验收和业主査验工作(以下简称验收查验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验收查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工作职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验收查验工作中住宅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验收查验工作的组织、实施、查验、成果、整改等承担全面责任。

第二章 分户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承担分户验收具体工作。分户验收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安排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验收组按照附件1表中所列验收项目,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结构尺寸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附件1、附件2;第二阶段安排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前,验收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选定附件3中相应验收项目,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附件3、附件4。
第六条 分户验收综合运用观感目测、实体测量、功能性检测等方法手段,逐户、逐间进行验收并留存盗料。要求按户内房间留存照片或视频片段(每间房不少于1张照片或1段视频),影像资料应清晰体现楼号户号、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等信息。建设单位留存分户验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与住宅工程参建各方无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对分户验收成果进行比对复核。比对复核执行如下规定:
(一)住宅抽样。抽测总量:住宅项目200户以下,不少于10户:200-500户,不少于15户:500-1000户,不少于20户:1000户以上,按2%抽取目不少于25户。单位工程抽查不少于2户,单元顶层和底层作为抽査重点。抽测总量按1:3比例分配至第一、第二阶段分户验收成果进行比对复核。
(二)复核标准。第三方机构对抽中的每套住宅实测实量分户验收测量标识,进行复测比对。1.实测点位判定。复测值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即判定该实测点位合格。2.单套住宅分户验收判定。抽中单套住宅所有实测点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即判定该套住宅分户验收符合要求。
(三)公共部位复核比对。公共部位复核比对第二阶段分户验收成果,按住宅楼栋数20%抽取,且不少于1栋。依据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复核抽中楼栋的入户通道、楼梯间等部位。
(四)复核比对成果运用。建设单位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分户验收复査报告,组织参建各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一阶段分户验收存在的问题,须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整改到位;第二阶段分户验收存在的问题,须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前整改到位。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和复核比对的监督抽査,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或改正,并依据《记分标准》(附件7),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记分处理。
(一)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二)分户验收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比对复核;
(三)分户验收未按规定验收项目组织实施、未按要求留存资料;
(四)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实施提级管理,由件字丅程建设,设计,施丅,监理单位上级负青人驻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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